荣成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411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5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市城西山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初46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工程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在执行中,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鲁1082执41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费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谭   宁   宁
审 判 员 江   佳   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松书记员张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