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4113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5日生,住**市。
被执行人:**市新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市城西山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82民初46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工程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在执行中,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鲁1082执41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费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谭   宁   宁
审 判 员 江   佳   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松书记员张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