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自然资源局、**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本院在执行**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