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忠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502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堃,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863087025M),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德平****。
法定代表人:董昭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鲁军,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忠堃、荣成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