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330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市北车脚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北车脚河村。
法定代表人:唐传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德平****楼。
法定代表人:董昭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鲁军,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