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909号
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观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曙光东区46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市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行审11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罚款214583.25元。
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082行审11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