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5号石家庄华强数码广场地上东区ABCD座办公楼01单元2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工业园区10号(交口乡***三金变压器厂以南隆江陶瓷以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该公司一应事宜均由上诉人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是上诉人所在地。而上诉人一直以来均在河北省××区开展业务,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应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