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卫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石家庄华强数码广场地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付卫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有车辆,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蓝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翼A08F5F沃尔沃牌汽车、翼A5Z9W3长安牌汽车、翼A51JB5长安牌汽车、翼A67SS1祥农达牌汽车、翼AU3Y02祥农达牌汽车、翼A639K3祥农达牌汽车、翼AV0Z55祥农达牌汽车、翼AV384Z祥农达牌汽车、翼A15XT7祥农达牌汽车、翼A37KV0祥农达牌汽车、翼AQ55Z5祥农达牌汽车、翼A37P07祥农达牌汽车、翼AT1A59祥农达牌汽车、翼A32KG1东风雪铁龙牌汽车。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