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昂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61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昂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现住***市新华区。

原告***与被告***昂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