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61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昂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现住***市新华区。
原告***与被告***昂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