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21号
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863119111Q,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
法定代表人:殷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刚,荣成市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