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异1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
被执行人山东省**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市宁津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人**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
第三人**市宁津街道办事处。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市宁津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山东省**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市宁津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二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
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