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503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执行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厂房补偿款2404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1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2017年5月22日以(2017)鲁1082执1594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另案涉双方其他纠纷中,就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一起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照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成立,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宝超
审判员  邹国强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