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桃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263号

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863119111Q,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桃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4392878Y,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75471F,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中关村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袁延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荣成市港湾街道桃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082B47760920P,住所地,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社区iv>

法定代表人:杨波,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冠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桃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立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