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809号
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
法定代表人:殷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桃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村。
被告: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中我岛村。
被告:***,男,住荣成市冠岭东区。
被告: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社区。
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桃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桃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桃树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荣成市鑫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