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82民初163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69QX9,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芳社区常兴路13号前海枫叶大厦A栋-13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7195939K,住所地荣成市青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成,男,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1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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