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2民初423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 被告:**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村。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审理原告***与被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