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922号
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28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青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1元,由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