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922号 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128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青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1元,由山东聚成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