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夏津县。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审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荣成市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案外人已经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丽杰
审判员许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