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583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蒲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天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邹泰南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国。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天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升
人民陪审员 张会莲
人民陪审员 邱云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