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3469号 申请执行人:**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08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968893.21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他处债权进行了冻结,因债权未到期待到期后进行提取,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8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