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昊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昊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礼成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9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城西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昊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昊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且以其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昊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