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5号3幢2层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称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即4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