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5号3幢2层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称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即4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