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财保33号
申请人: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同会,男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女,住荣成市。
第三人:***,女,住荣成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同会、***及第三人***银行存款38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同会、***及第三人***银行存款3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