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同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1921号******
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65732775F11),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青鱼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同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第三人:***,女,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同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5元,由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子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