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同会、***、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5元,由原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子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