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2140号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4509053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王家钦村。
法定代表人:苗雪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寻山街道青鱼滩村。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