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01号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4509053F,住所地威海高区王家钦村。
法定代表人:苗雪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青鱼滩村。
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协合建材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