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2367号
申请人:**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市新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2023)鲁10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并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1082执236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