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迪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迪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豫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1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迪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南五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丰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豫东医院,住所,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新区花园南路与力神大道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张博淇,院长。
关于郑州迪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豫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三、2020年8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花园路西侧房产(产权证号:20××**)。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
四、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及现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
五、2020年11月28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  李 翔
书记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