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谷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崖西镇北崖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142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山东省**市谷丰南区,系被告公司之员工。 第三人:***,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43391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系第三人公司之员工。 原告**与被告**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第三人***与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200802077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撤销200802077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园-28号-306室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在本案中,2022年6月30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82执201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位于威海高区××庄××号××室的不动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三年。”可见原告**主张所有权的***园-28号-306室的不动产已经被**市人民法院查封,如果原告**有异议,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非在本案中另行提起诉讼,其另行提起诉讼,应当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