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32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北崖西村。
被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路。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