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2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2月20日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溦(曾用名关巍、关涹),女,1976年11月27日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明,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范晓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渤,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长春长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田野。
上诉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77元予以退回;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