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815号

原告: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28号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田彬,总经理。

被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林,董事长。

被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中信城枫丹白露一期3栋9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辉,经理。

被告: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道南洋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范晓征,经理。

被告:长春长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干瘪区四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经理。

原告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农业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债务本金6604414.58元及利息;2.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6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西欧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资产分户转让协议》,亿西欧公司受让了信达公司对吉林省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敖东药业)的债权本金余额6604414.58元,利息1999897.36元,本息合计8604311.94元及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一切从权利。因敖东药业无法偿还该笔债权,2018年1月16日,亿西欧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敖东药业进行清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亿西欧公司对敖东药业的清算申请,并指定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敖东药业清算组成员。亿西欧公司按照清算组通知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

2019年3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确认亿西欧公司对敖东药业的总债权额为7811077.11元(其中包含本金6604414.58元、利息1149762.53元、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6900元),但因未发现敖东药业的任何财产,故未能偿还亿西欧公司的任何债务。根据裁定,亿西欧公司有权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敖东药业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址不在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诉状中写明的被告***住址为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小区21栋2号106室,而该房屋第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另外,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长春市朝阳区。综上,本案不应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17号,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条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郭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