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执保1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240916.43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240916.43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