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沧州***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献县河城街寨子村。
被执行人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礼成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冀0929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4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姜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