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市宏大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
被执行人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张永卫,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王彩华,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隋长海,男,1973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宁静,女性,1975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96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10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宏大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兴海路**市宏大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及**进行了处置,案件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02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