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终2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礼成路**。
法定代表人:隋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龙雨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船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山河建筑公司诉讼请求工程款包括涉案合同约定的办公楼工程,以及车间、门卫房、围墙、院面等零星工程,原判决仅审查办公楼工程,未审查处理门卫房、围墙、院面等零星工程,对车间工程亦未作出实体审理,程序违法。2.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费用问题。其一,由圣达船舶公司一方人员***、***签字确认的相关工程签证、施工图纸,原判决对其证据效力未予审查认定,导致诉争工程量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二,诉争鉴定意见未以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作为鉴定依据,导致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维修费用的鉴定意见有失客观;其三,一审期间,山河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预算书显示,甲供材除钢材751105.8元外,还包括其他材料708644.03元、35375.78元,共计1495125.61元,圣达船舶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显示甲供钢材为751105.8元,而鉴定意见则鉴定甲供材为597272.85元,亦有失客观;其四,工程维修费用鉴定意见未明确鉴定标准,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于一审期间出庭接受质询,证实系依据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但具体鉴定取费标准未予明确。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威海市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3元,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