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65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孟冠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天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图高科公司)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5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76日,再审申请人四方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被申请人中图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在线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方天地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本案案由名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但实际是加工承揽合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在案证据表明四方天地公司没有进行二次整改,中图高科公司也没有组织二次验收,一、二审法院认定四方天地公司未能通过验收缺乏事实依据。第三,案外人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下图公司)与中图高科公司协商收回合同约定的后期内业和外业的整改工作,主要过错在于中图高科公司。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从合同主要标的、合同特征、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看,技术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合同标的为地形数据的调绘,合同约定四方天地公司按照中图高科公司的要求,为中图高科公司完成一定区域的实地调绘工作并交付调绘成果,双方共同确认了技术方案,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和质量保证条款,同时明确约定了技术成果的归属。合同上述约定内容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故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并无不当。

另,四方天地公司作为原告在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所列案由即为技术服务合同,在二审又主张劳务关系,再审中又认为系承揽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四方天地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619日中图高科公司向四方天地公司发送“北京中图外业问题.docx”文件,624日三方共同进场现场抽查,710日四方天地公司完成第一次整改;201795日中图高科公司再次要求四方天地公司整改外业调绘图纸,920日四方天地公司提交二次整改后的调绘图纸。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4条中约定,“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10日内进行修改,经2次修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归甲方所有。”故在中图高科公司提出二次整改要求后,四方天地公司应在10日内,即应在2017915日前提交修改后的图纸,但四方天地公司并没有按时完成上述修改,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四方天地公司未能通过验收并无不当。同时,由于四方天地公司并没有按时完成第二次整改,才导致案外人天下图公司与中图高科公司协商收回合同约定的后期内业和外业的整改工作,四方天地公司相关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曹丽萍

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