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7民初14403

原告: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2-D-388

法定代表人: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鸿,男,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孟冠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严,男,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天地公司)诉被告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高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鸿、杨盛和被告中图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严、焦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方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图高科公司:1.支付合同约定的项目款总计180 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2月初就涉案地图测绘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口头约定。原告于2017221日进入场地作业,直至420日完成工作,并在当天原被告补签了书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原告于2017424日向被告提交了全部的测绘成果材料,共计43.3平方千米,被告项目负责人于佳签收了上述测绘成果,并出具了收条。后来经被告检查并提出的问题,后来经被告检查,就被告提出的问题,原告于2017624日或者625日进场修改测绘材料,并由被告项目负责人侯春生现场监督检查,并于2017710日完成全部的修改工作。原告已经完成了全部测绘及整改工作,被告已经做出了相应的验收,被告应该先行支付原告80%的项目款。同时,被告应该在2018419日之前支付剩余的20%尾款。由于被告拒绝支付上述合同款项,协商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中图高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付款方式约定,项目已经经过一次整改,原告提交的图纸仍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第二次整改后原告没有任何反馈,致使涉案合同约定的调绘项目已被案外人收回,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没有任何义务向原告支付项目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四方天地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涉案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确立了测绘服务的内容;证据2.收条1张,证明被告工作人员于佳于2017424日接收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其中“董某公司”是指本案原告;证据3.证人董某的出庭证言,证明涉案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

被告中图高科公司对于原告四方天地公司提交的证据1予以认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于佳是被告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但是该证据不能作为原告完成工作成果的验收合格证明;证据3证人曾系原告公司员工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则不予认可。

被告中图高科公司围绕其抗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中包含涉案合同所涉及测绘项目,即第1.1条约定内容,证明原告所承做的地图测绘项目是被告与案外人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图公司)签订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进而证明案外人天下图公司是涉案合同所涉及测绘项目的审查验收单位;证据2.图纸及照片共计18卷,证明原告完成涉案合同所涉及测绘项目并由于佳签收的工作成果,被天下图公司退还被告;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是被告员工侯春生分别和原告公司董某及天下图公司经理魏某关于涉案合同所涉及测绘项目是否合格、能否验收的聊天记录;证据4.问题反馈及照片打印件,证明2017619日案外人天下图公司确认原告完成的涉案合同所涉及测绘项目完全不合格;证据5.告知函,证明案外人天下图公司不委托被告从事技术服务工作;证据6.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三维数字规划项目设计方案打印件48页,证明原被告约定涉案合同的验收标准。

原告四方天地公司对于被告中图高科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与案外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能等同于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图高科公司对于原告四方天地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原告四方天地公司对于被告中图高科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及证据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均予确认;虽然原告四方天地公司对于被告中图高科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交相关反证,且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与本案诉争纠纷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亦予确认。对于上述予以确认的原被告各自证据的证据目的,将结合原被告各自举证质证意见及查明的事实,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进一步认定。

根据原被告各自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121日,案外人天下图公司(甲方)与被告中图高科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承德市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承德项目地形数据生产),其中主要约定:“1.1本次地形数据采集、调绘、编辑制作范围为承德市249平方千米中部分区域,合计总面积约55.3平方公里。”

20172月初,原被告就涉案地图测绘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口头约定,原告遂于2017221日进入场地作业,至2017420日完成工作,并在当天补签了书面涉案合同,其中主要约定:“甲方系被告,乙方系原告;1.1本次地形数据调绘范围为承德市双滦区区域,合计总面积约43.3平方公里;1.2地形数据服务内容,具体以《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技术设计方案》为准,生产技术补充文档作为附件;1.3制作标准与要求,本项目的要求详见《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技术设计方案》;2.3实施进度,项目进度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项目完成时间为2017221-2017420日。乙方应分批提交模型数据成果,在2017422日完成全部调绘成果;第三条、“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1.资料采用专家验收或验收评审会或第三方质检或甲方质检等方式进行,产生的质检费由甲方承担,若由于乙方所做的成果问题导致重复质检的费用,质检费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在2017429日前向甲方交付摄区范围内43.3平方公里的调绘成果资料供甲方验收;4.乙方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可与甲方协商处理。经协商仍有分歧时,可共同或单独申请有关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以提供检验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2.本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小写:¥180 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3.付款方式为甲方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项目费用。在530日前,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调绘成果进行分批验收,乙方要根据检查意见在630日前进行全面整改完毕,整改后若二次验收合格,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80%的项目款,付款为人民币¥144 000元(大写:拾肆万肆仟元整);在2018419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0%的尾款;4.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数量(即实际完成的面积)是核算应支付合同价款的唯一标准,甲方不考虑乙方为完成该成果而发生的其他任何方面或形式的费用支出;第五条、甲方义务及责任,5.甲方指定于佳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行使相关权利;第十一条、违约责任,4.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10日内进行修改,经2次修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归甲方所有;第十二条、质量保证,4.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成果资料过程中,若经查证乙方交付的某类鉴定数据与实际不符或交付的成果数据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致使该成果资料无法使用,则乙方应返工或向甲方返还该成果资料的合同价款。”

2017424日,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提交了全部的测绘成果材料,共计43.3平方千米,被告项目负责人于佳共签收了上述测绘成果18卷图纸,并出具收条。

20172月至9月期间,被告员工侯春生分别和原告公司员工董某(即原告证人)、案外人天下图公司员工魏某通过微信交流涉案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承德市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承德项目地形数据生产)的履行、完成、交付、第一次验收、整改、结账付款事宜,其中在2017619日被告员工侯春生通过微信向原告董某(即原告证人)发送“北京中图外业问题.docx”文件,624日由案外人天下图公司工作人员与原、被告双方负责人进场,依据原告提交的图纸现场抽查,710日原告完成第一次整改;201795日被告公司员工侯春生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公司员工董某(即原告证人)再次要求整改外业调绘图纸(涉案合同约定的调绘项目),920日原告公司员工董某向被告提交二次整改后的调绘图纸。原告公司员工董某出庭作证内容与上述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2017915日,案外人天下图公司向被告中图高科公司出具《告知函》,其中载明:“贵司截至2017711日整改的图纸,经我司验收为不合格成果……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的约定,我司决定收回该项目中外业调绘部分。”

另查,在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间,证人董某系原告公司员工、于佳和侯春生均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本案中,涉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地形数据调绘范围、服务内容、制作标准与要求、“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合同价款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支付、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保证的内容,作为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的被告和受托方的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既然涉案合同的第三条“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中已约定“第三方质检”可以作为验收标准,且原被告在2017624日的第一次验收现场中亦已根据涉案合同中关于“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可协商处理。经协商仍有分歧时,可共同或单独申请有关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以提供检验证明”的约定确认该验收方式,故原告在收到被告前后两次整改要求后,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修改;作为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原告,虽然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但是未能通过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被告的两次验收,造成被告的涉案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原告因履行涉案合同已交付给被告的成果资料,亦应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综上,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刘 岭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新村
人 民 陪 审 员   刘牧茜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