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1865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2-D-388

法定代表人: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孟冠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天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图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图高科公司)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7民初1440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方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被上诉人中图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阳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方天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中图高科公司支付四方天地公司合同款180 000元;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中图高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名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但实际不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应当按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类型和案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四方天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外业调绘成果,中图高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过错在被上诉人。三、中图高科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是否终止与四方天地公司无关,过错不在于四方天地公司。中图高科公司不应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四方天地公司劳务费用。

中图高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正确,请求驳回四方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方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中图高科公司向四方天地公司支付合同款180 000元;2. 中图高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121日,案外人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天下图公司)与中图高科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承德市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承德项目地形数据生产),其中主要约定:“1.1本次地形数据采集、调绘、编辑制作范围为承德市249平方千米中部分区域,合计总面积约55.3平方公里。”

20172月初,四方天地公司与中图高科公司就涉案地图测绘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口头约定,四方天地公司遂于2017221日进入场地作业,至2017420日完成工作,并在当天补签了书面涉案合同,其中主要约定:“甲方系中图高科公司,乙方系四方天地公司;1.1本次地形数据调绘范围为承德市双滦区区域,合计总面积约43.3平方公里;1.2地形数据服务内容,具体以《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技术设计方案》为准,生产技术补充文档作为附件;1.3制作标准与要求,本项目的要求详见《承德市城乡规划局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技术设计方案》;2.3实施进度,项目进度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项目完成时间为2017221-2017420日。乙方应分批提交模型数据成果,在2017422日完成全部调绘成果;第三条、“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1.资料采用专家验收或验收评审会或第三方质检或甲方质检等方式进行,产生的质检费由甲方承担,若由于乙方所做的成果问题导致重复质检的费用,质检费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在2017429日前向甲方交付摄区范围内43.3平方公里的调绘成果资料供甲方验收;4.乙方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可与甲方协商处理。经协商仍有分歧时,可共同或单独申请有关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以提供检验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2.本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小写:¥180 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3.付款方式为甲方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项目费用。在530日前,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乙方调绘成果进行分批验收,乙方要根据检查意见在630日前进行全面整改完毕,整改后若二次验收合格,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80%的项目款,付款为人民币¥144 000元(大写:拾肆万肆仟元整);在2018419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0%的尾款;4.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数量(即实际完成的面积)是核算应支付合同价款的唯一标准,甲方不考虑乙方为完成该成果而发生的其他任何方面或形式的费用支出;第五条、甲方义务及责任,5.甲方指定于佳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行使相关权利;第十一条、违约责任,4.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10日内进行修改,经2次修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归甲方所有;第十二条、质量保证,4.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成果资料过程中,若经查证乙方交付的某类鉴定数据与实际不符或交付的成果数据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致使该成果资料无法使用,则乙方应返工或向甲方返还该成果资料的合同价款。”

2017424日,四方天地公司第一次向中图高科公司提交了全部的测绘成果材料,共计43.3平方千米,中图高科公司项目负责人于佳共签收了上述测绘成果18卷图纸,并出具收条。

20172月至9月期间,中图高科公司员工侯春生分别和四方天地公司员工董某(即四方天地公司证人)、案外人天下图公司员工魏某通过微信交流涉案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承德市三维数字规划项目承德项目地形数据生产)的履行、完成、交付、第一次验收、整改、结账付款事宜,其中在2017619日中图高科公司员工侯春生通过微信向四方天地公司董某(即四方天地公司证人)发送“北京中图外业问题.docx”文件,624日由案外人天下图公司工作人员与四方天地公司、中图高科公司双方负责人进场,依据四方天地公司提交的图纸现场抽查,710日四方天地公司完成第一次整改;201795日中图高科公司员工侯春生通过微信告知四方天地公司员工董某(即四方天地公司证人)再次要求整改外业调绘图纸(涉案合同约定的调绘项目),920日四方天地公司员工董某向中图高科公司提交二次整改后的调绘图纸。四方天地公司员工董某出庭作证内容与上述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2017915日,案外人天下图公司向中图高科公司中图高科公司出具《告知函》,其中载明:“贵司截至2017711日整改的图纸,经我司验收为不合格成果……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的约定,我司决定收回该项目中外业调绘部分。”

另查,在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间,证人董某系四方天地公司员工,于佳和侯春生均系中图高科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本案中,涉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地形数据调绘范围、服务内容、制作标准与要求、“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合同价款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支付、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保证的内容,作为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的中图高科公司和受托方的四方天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既然涉案合同的第三条“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中已约定“第三方质检”可以作为验收标准,且四方天地公司与中图高科公司在2017624日的第一次验收现场中亦已根据涉案合同中关于“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可协商处理。经协商仍有分歧时,可共同或单独申请有关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以提供检验证明”的约定确认该验收方式,故四方天地公司在收到中图高科公司前后两次整改要求后,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及时进行修改;作为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四方天地公司,虽然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但是未能通过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中图高科公司的两次验收,造成中图高科公司的涉案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四方天地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已交付给中图高科公司的成果资料,亦应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综上,四方天地公司针对中图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对其中“201795日中图高科公司员工侯春生通过微信告知四方天地公司员工董某(即四方天地公司证人)再次要求整改外业调绘图纸(涉案合同约定的调绘项目),920日四方天地公司员工董某向中图高科公司提交二次整改后的调绘图纸”此部分事实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经查,董某的证言中还包括以下内容:“我现在明确是201795日侯春生提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我才去整改的,当时这个过程侯春生全程在场”,“是在95日提出后,就进行整改了”“他带走了第二次调绘的成果是在2017920日左右,就是被告要求整改的这些内容”。

本院认为,证人董某系依据上诉人的申请出庭作证,亦无证据表明董某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或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董某在证言中明确陈述201795日侯春生提出整改要求,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确认上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本案合同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合同款180 000元。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订立的,约定由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尽管劳务合同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不同理解,但作为民事诉讼案由时,专指狭义的劳务合同,也即一般雇佣合同。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从合同主要标的、合同特征、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看,技术服务合同与狭义的劳务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

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合同标的为地形数据的调绘,合同约定四方天地公司按照中图高科公司的要求,为中图高科公司完成一定区域的实地调绘工作并交付调绘成果,双方共同确认了技术方案,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和质量保证条款。合同上述约定内容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故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可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另,四方天地公司作为原告在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所列案由即为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其在二审变更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亦与其在一审的主张相互矛盾。

综上,四方天地公司关于本案案由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图高科公司是否应当向四方天地公司支付合同款180000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成果资料”的验收与交付中可以“第三方质检”作为验收标准,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四方天地公司、中图高科公司、天下图公司曾共同进场现场抽查等事实,可知四方天地公司对于中图高科公司从天下图公司承接涉案项目,最终验收结果需由天下图公司确认等事实知情。故中图高科公司以天下图公司验收结果作为对四方天地公司调绘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619日中图高科公司向四方天地公司发送“北京中图外业问题.docx”文件,624日三方共同进场现场抽查,710日四方天地公司完成第一次整改;201795日中图高科公司再次要求四方天地公司整改外业调绘图纸,920日四方天地公司提交二次整改后的调绘图纸。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4条中约定,“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10日内进行修改,经2次修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归甲方所有。”故在中图高科公司提出二次整改要求后,四方天地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修改后的图纸,致使中图高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中图高科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关于因四方天地公司在未能通过验收情形下仍有权收取报酬的特别约定,故一审法院驳回四方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四方天地公司的相应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方天地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北京四方天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李冰青
审  判  员   杨 潇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