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2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东段路***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上诉人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7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案外人邯郸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有《清洁保养合同书》,邯郸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又有向***支付工资的事实,***系受雇于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还是邯郸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有关等待证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7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