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3453号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东段路***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及少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