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3453号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东段路***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及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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