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2民初2988号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东段路***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