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2民初2988号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东段路***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裕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