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82民初3234号
原告: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1151F),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俚岛镇北马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于文正,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冠岭东区。
原告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与被告于文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文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荣成市黄海齐鲁花园1座1单元502室房产和3座2单元504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原告威达公司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13日签订的关于荣成市黄海齐鲁花园1座1单元502室房产和3座2单元504室房产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2007年,原告从山东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荣成市黄海齐鲁花园1座1单元502室房产和3座2单元504室房产,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购房发票。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现因该公司已经注销,但涉案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于文正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两套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3日,原告与山东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万隆公司开发的荣成市黄海齐鲁花园1座1单元502室房产和3座2单元504室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万隆公司亦将涉案两处房产交付原告占有使用至今,但涉案房产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经查,万隆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7日,股东为于文正、***,后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但于文正及***均未通知原告,亦未组织清算。***与被告于文正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于文正所有,现被告于文正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万隆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定全额缴纳了购房款,万隆公司亦将涉案两处房产交由原告占有使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万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两处房产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致使原告尚未能取得取得涉案两处房产的产权,万隆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协助原告将涉案两处房产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万隆公司已经注销,主体已经不存在,被告于文正作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万隆公司注销时并未履行清算义务,亦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故被告于文正作为万隆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应当承继万隆公司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于文正履行万隆公司为原告办理涉案房产产权登记的义务,被告于文正亦同意履行,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山东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签订的关于荣成市黄海齐鲁花园1座1单元502室房产和3座2单元504室房产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文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下两处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于文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