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1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许洪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北马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琳琳,经理。

本院在审理**三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082民特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的冻结。2020年9月15日,**三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做出的(2020)鲁1082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91×××62)存款至115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