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5806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