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5806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0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