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4159号
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西北工业大学三航科技大厦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203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威(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