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佳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4905号
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朗山路**航空电子工程研发大厦**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20325。
法定代表人:李贵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佳光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欣路濠成(和平)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0214N。
法定代表人:张立文。
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佳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8年8月16日,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琴  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文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