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14号
申请人: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西北工业大学三航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20325。
法定代表人:李贵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