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4030号

申请人: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西北工业大学三航科技大厦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20325。

法定代表人:李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琰琳,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6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