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瑞中远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远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运盐执字第1578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远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远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冯海斌
审判员宁伟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